一、訴前財產保全需不需要借條原件?
在缺少原件證據的訴訟案件中,不能用復印件作為證物進行司法鑒定。證據是審判案件的核心要素,因此法律中對案件證物具有嚴格的要求。平常生活中應注重對材料原件的保護,以防止原件證物缺失而在訴訟中造成的麻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一般應當提交原件,實在無法提交原件的,也可以提交復印件。司法解釋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院在認定證據鏈是否成立生效,一般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有適格的證據;
(二)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
(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這也就意味著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才能形成牢固的證據鏈,從而被認可。
二、借條訴訟時效規定
借條糾紛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按照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借條的訴訟時效的計算,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借條上寫了還款日期的,一種是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寫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債權人在兩年之內沒有催告債務人,就喪失勝訴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確定沒有寫明還款期起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
(一)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
(二)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但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就等于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履行的,例如債權人沒有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于行使抗辯權,那么,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也不起算;
(四)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且否定債權的存在,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五)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證據,且為原件,若無法獲得原件的,那么可以提供復印件。物證作為實物證據,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物證作為一種證據種類,證明力相對于言詞類證據而言,證明力更大,更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延伸閱讀:
-
首先要寫借款人姓名和還款人的姓名,寫明欠...
-
如果欠條是受脅迫寫的,是可以撤銷的,但是...
-
請求。請求是指權利人直接要求義務人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