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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二)刑事處罰:一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身體是否真的有病,不能只聽當事人的陳述,也不能由執行員決定,而是由拘留所法醫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符合收押條件。 2、被執行人如果真的有病,應該在公安系統內部醫院監視就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br />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br />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br />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br />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br />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br />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br />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br /> 另外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br />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 第一款的規定執行。<br /> 各高級人民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備案。
孩子撫養權: 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痘橐龇ā?第三十六條 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您好,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對房屋進行查封,只是限制房主轉讓房屋,并不影響房主對房屋的繼續使用。原告強占是錯誤的,違法的,可以向案件承辦人反映,要求予以制止。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2條規定:被查封的財產,可以指令由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辦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承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 第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谄邨l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 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言衅邆€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 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诎藯l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硗?,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此文件現在有效] (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規定: 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你沒必要擔心,好好上班,把身體養好,等著小寶寶出生就是了。
您好,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緩刑期間擅自外出,若屬“情節嚴重”,可能會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緩刑是一種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放在社會上改造的刑罰制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要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由司法向人民建議撤銷緩刑。
對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在破壞軍婚罪的案件中,針對情況的不同,我們所能夠收集到的證據也是不一樣的,那么在我們能夠得到的證據中,怎么確定哪些是有效的呢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刑訴中關于證據的種類應該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50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一)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二)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 (三)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四)被害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由此可知,在破壞軍婚罪案件中,收集到的證據屬于以上的證據范疇里面。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意見】 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判處緩刑的根據具體情節確定 。聘任制看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編號: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號《委托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銀行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范圍 乙方愿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并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托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范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范圍外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后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后尚不能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并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并書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蛞匀魏斡锌赡芪<捌鋼D芰Φ姆绞教幹觅Y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或 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ㄖ仨毷褂弥形??!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的解釋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诤贤男衅陂g,雙方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的方式解決?! 〉谑l:合同生效 乙方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簽章,該合同仍即時對其生效?! 〉谑龡l: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谑臈l: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 ?。ê炞郑?; ?。ê炞郑?;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判緩刑要看滿足條件,取保候審的錢只要沒有違反規定都可以拿回來。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不能取保候審被逮捕的,到開庭一般至少要5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案情重大、受害人眾多的,可能會延長期限。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的決定。 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人民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批準。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7)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8)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對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業務重組是指對被改組企業的業務進行劃分,從而決定哪一部分業務進入上市公司業務的行為。它是企業重組的基礎,是其重組的前提。 重組時著重劃分經營性業務和非經營性業務、盈利性業務和非盈利性業務、主營業務和非主營業務,然后把經營性業務和贏利性業務納入上市公司業務,剝離非經營性業務和非經營性業務。 重組的價值來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獲取戰略機會:企業重組者的動機之一是要重構企業未來的發展機會。企業在制訂發展戰略時,常常會關注可能被重組的企業或業務。其優勢有四: 第一,直接獲得正在經營的發展研究機構; 第二,獲得時間優勢,避免了工廠建設延誤的時間; 第三,減少一個競爭者并直接獲得其在行業中的位置; 第四,獲得更大的市場機會。 2)發揮協同效應:企業重組的協同效應是指重組可產生112或4-13的效果。 在生產領域,通過重組可產生規模經濟性;可接受新的技術;可減少供給短缺的可能性;可充分利用未使用生產能力。 在市場及分配領域,通過重組可產生規模經濟性;是進入新市場的捷徑;擴展現存分布網;增加產品市場的控制力。 在財務領域,通過重組可充分利用未使用的稅收利益;開發未使用的債務能力。 在人事領域,通過重組可吸收關鍵的管理技能;使多種研究與開發部門融合。 3)提高管理效率:企業重組的另一價值來源是增加管理效率。原有的企業管理者以低效率的或非標準化方式經營,當其被更有效率的企業收購后,原有的管理者可能將被替換,從而使管理效率提高。 4)資本市場定價重置:資本市場證券定價偏離,所有者將可從中獲益。企業重組將影響到被重組的企業或業務的資本市場定價重置問題。由于定價重置,將可能為重組者帶來盈余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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