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發生債權的效力,因而租賃合同可以有效,轉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權利的義務,因轉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次承租人有權向轉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2、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承租人轉租為嚴重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并得請求賠償權利;出租人不終止合同的,租賃關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終止租賃關系時,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01:23
租房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00:17
租房子交什么稅
01:30
夫妻離婚公租房收回嗎
01:26
房東違約一般賠償標準
00:31
集資房可以出租嗎
00:42
租房期間東西壞了誰負責
00:44
租房沒到期能退房款嗎
00:22
租房交定金不退怎么辦
01:08
租房合同上沒寫違約金怎么辦
00:31
2018年鄭州公租房申請條件是什么
想獲取更多房產糾紛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