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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公司法人變更?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公司法人,是實務當中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簡稱,而法律上的法人,指的是公司本身,是法律上擬制的人,這是不同的概念。 法人代表是指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這個法人的人的,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來擔任。
舉例來說,如果法人代表對外簽署了合同,即便沒有經過公司蓋章,因為法人代表可以代表公司,所以也是有效的。正因為法定代表人權限這么大,所以是需要對外公示的,大家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工商登記信息上都可以看到一個公司誰是法人代表。 公司法人變更,指的是將這個可以代表公司人的進行變更,這種變更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并且最終體現在營業執照和工商登記信息上。 完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其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是:
(1)基本原則。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計資本公積),但確認重組損失。
(2)債權人入賬價值的確認原則。對于實際收到或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如現金、應收賬款等,以實際收到或預計將會收到的價值入賬;實際收到或預計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價值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3)債務人重組差額的確認原則。用于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應付賬款等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用于償債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應付款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4)相關稅費的確認。
(5)涉及到補價時的處理原則。涉及到補價時,會計處理上可視為兩筆業務處理:
1.對補價的處理,
2.對債權債務的處理。
對于債權人,如支付補價,補價作為增加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處理,借記相關資產,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如收到補價,補價作為應收債權的部分收回,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等。對于債務人,如支付補價,補價作為債務的部分償還,借記應付賬款等,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如收到補價,補價作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補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記相關資產等。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 ,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 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是通過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行使職權。一般來說,在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只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通過就可以,但對于像“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等事項,公司法規定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可以。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法規定,原則上股東會是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但通過股東之間約定,還可以按照其他的方式來行使表決權。比如可以約定按照人數來行使表決權,或者約定同股不同權,出資30%股權的股東擁有50%的表決權。需特別注意的是,不按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能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講董事會的職責之前,我們先來看下什么是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是由股東指定或股東會選舉產生的,所以董事會是向股東會負責的企業內部負責管理和運營的權力機關。
因為以上這些特征,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可以概括為這樣五個方面:
第一,為股東會服務,包括召集股東會、向股東會匯報并執行股東會決議;第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第三,制定公司事關重大的方案,包括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以及公司合并、分離或解散等公司形式變化的方案,需要強調的是,以上這些方案董事會僅僅只是負責制定,但最終的決定還是由股東會來進行的;第四,搭建公司整體的管理框架,包括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并制定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第五,決定公司高管的聘任和報酬,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 以上就是董事會的主要職責,除此之外,公司還可以通過章程的方式進一步約定董事會的職權,只要約定明確即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一旦出資后,該出資的款項就是公司的財產,原則上就不能退股了。這可能和很多人的生活常識不一致,但因為股東一旦出錢后,相應的出資款是和交易對方履約能力的一種體現和擔保,其中一個股東退出,則表明公司的履約能力的下降,因此不允許股東退出。盡管原則上股東不允許直接退股,但還是可以變通的方式退出,即將股權予以轉讓。
但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股東還是可以依法退出。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股東會對下列事項進行表決,而其中的股東投了反對票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供述的非法所得數額,不得單方面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銷價減成本價格(指原材料購進價格)減已交稅金。經銷的:銷價減進價減已交稅金。為投機倒把提供貨源等方便條件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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