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有必要進行財產公證,但是否要做根據夫妻雙方意愿決定。
多數再婚者再婚前都有自己的積蓄,有的還會有房屋、汽車等價值較高的資產。為了保持經濟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婚姻破裂而產生經濟糾紛,雙方或一方婚前財產較大的再婚家庭應當做婚前財產公證。以避免以后產生財產糾紛,穩定家庭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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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產分割中,如果過錯一方的出軌行為構成民法典上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只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過錯行為,那其就屬于過錯方,此時不僅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自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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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而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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