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
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
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
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后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月22日)
第十四條時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出境、入境,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出境、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犯罪案件
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立案標準
(四)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1.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當
立案偵查。
2.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⑴出售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⑵給違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⑶
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⑴出售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⑵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⑶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訂發布)
第二十四條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30日)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訂發布)
第四十七條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并沒收}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