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1、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特別注意: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依法決定。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
第九節
重大的集團犯罪案件和流竄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前款規定的羈押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15日前,制作《呈請延長羈押期限書》,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延長2個月。
2020-12-17 15:47:08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