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屆滿時(最后六個月內),權利人因特定事由而無法行使其權利,訴訟時效不得完成,須待該事由結束后再經過一定期間(六個月)方可完成。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p> 查看此問題的更多回復
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連續性買賣合同的,往往采用滾動付款的方式結算貨款,甚至買方長期拖欠貨款,此時,如何認定長期連續性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時有發生,亟待規范。本文簡要總結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供參考。
查看此問題的更多回復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可能讓人身損害案件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受害人向致害人提出履行請求、受害人向提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查看此問題的更多回復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
韓?;蓭?,985重點大學法學碩士,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上海律師協會“12348上海法網”平臺律師。從業數年,專注于民商事訴訟領域,在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知識產權、婚姻家庭糾紛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在已辦理的百余件法律事務中做到了零投訴,以良好的業績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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